很多人能接受的法律秩序是管理秩序或政治秩序,而不是价值秩序。
这种复杂关系是对法治问题的静态状态的一种描述。同一个法治问题为不同的认知格局检视,就会折射出不同的性质特点,择取不同的方法去解决。
[6] 在理想与现实或形式与实质之间,不论作何选择,我们总是会陷入一种择而不决的泥淖之中。不止在法学中,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科学领域内,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问题的性质和特征是理论建构与实践展开的基础。由于从仅局限于医患双方的医疗矛盾的初始状态开始,逐步有不同类型的第三方主体甚至社会公众作为问题元素加入,致使自身构成要素呈现愈加复杂的现实性状况,法治问题就被嵌套进这种复杂关系中,而不可能在前或更前的自身存在状态中被定性或解决。[9]从法治问题其他构成维度的立场来看,这些弊端会更加明显,也更显其害。[1]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教授的表述更为直白,他说为本身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常常是病态的科学,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
法律问题总是会涉及数个或一系列的法律规则、整个法律体系,甚至深入到诸如道德、习惯法和政策等不同规范秩序中去。各个科学领域的研究者们,特别是旨在理论创新的科学大师们,都十分重视各自科学领域问题性质和特征的讨论研究。另一方面,当案件牵涉到权力机关或者触发了大众某种情绪时,法院又会对法官进行严厉处理以示自己决不心慈手软,而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有时同样会侵害法官的合法权益。
{26}因此,在法官责任制设计上应当注意伦理规则,即享有问责权力的必定是上级机构或者本身便有监督权的机关,尽量保证机构与人员的对等,这与诉讼程序有着显著的不同。四、法官责任制的体系性建构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我国法官责任制逻辑应当是以司法独立为核心,以提升、监督、惩戒为目标,以外部参与原则、合规律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伦理原则为建构基点。何为符合规律?一方面,对于干涉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持谨慎态度。《意见》更进一步将其定义为院庭长的责任,监督管理权人怠于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责任。
只要案件经过正当程序的审理,即可推断结果正当。相较于实体结果的不确定性,程序公正标准更为明显,更容易判断。
另一方面,对法官问责的方式应当是法理型而非行政型。另外,有学者从审判亲历性、司法规律性等角度出发提出应当实现法官独立而非法院独立{4},该学者后来更是提出在去除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浪潮中应当进一步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司法独立的缘起来看,法官独立在于独立行使司法职能,而法院独立意在通过机构的形式来保障法官独立,屏蔽外界的不当影响。那么这种监督权的法理基础何在?对审判监督管理权进行法理基础的探讨,一方面可以回应学者们对其必要性的质疑,另一方面也将为审判监督权进行理论边界划分,对其进行准确定位。
司法责任视野下的法官责任制应当是以司法独立为核心,以提升、监督与惩戒为目标,以外部参与原则、合规律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伦理原则为建构基点的价值多元化的责任体系。因此,只要判断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是否保持公正与中立即可,无须判断结果的对错。以惩戒活动为例,司法惩戒活动是司法活动而非行政活动,因此惩戒程序应当采取对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最为全面的司法程序模式。其次,从司法责任来看,院庭长实施审判监督管理也是践行法院责任的途径。
因此,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应给予人民获得公正司法审判的救济途径。{25}我们不妨在具体设计时加以借鉴,增强问责机制的公正性与说服力。
一些网络媒体添油加醋,呼吁对法官科以更重的责任。{6}从某种意义上看,法官独立与法院独立之争似乎已经成为一道难以终结的中式命题。
对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裁判行为过多涉及,是对司法独立的不尊和践踏。过去,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权,在人事、行政方面对法官实施管理,这也就衍生出司法行政权中的惩戒监督法官的权能。(一)司法独立之迷思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独立与西方话语中的司法独立有着迥异的含义,因此在理论争鸣上也呈现出了不同的样态,主要争议点在于司法独立指的究竟是法官独立还是法院独立。以此为基点,法官责任制也从单一的惩戒目的逐步走向价值多元化。具体讲,法官问责应当本着干预司法独立最少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司法权运作的方式开展监督,确保必要性和适当性。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多种价值取向交错影响的法官责任制,其所遵守的原则也发生了某种嬗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个雇主会聘请代理人从事某种雇主不适任的工作,此时雇主总是希望代理人能和自己一样认真负责,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最好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由业务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如院庭长)对案件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极为重要。纵使在其他一些法治环境中,比如德国,至今也无人提出完全废除职务监督。
合规律性反映在法官责任制层面,便是要求问责措施及程序的建立应当符合各自的活动规律。一个机构的独立自主与廉洁公正有时要比个体独立重要得多。
入侵法官心证,将导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谨小慎微、畏首畏尾,因而危害个案正义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责任层面,既体现为法官在法庭内外都不得逾越法律界限从事不当行为,也意味着法官需要提升个人能力来累积民众的信任,维持司法正当性。对司法责任的历史进行回溯,可以看到,司法独立也并不排斥责任的存在。首先,以独立行使司法权为核心的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意。
然而,代理人和雇主都是利己的人,除非雇主能正确评价代理人的表现,对表现不佳的进行惩处,否则代理人不可能对雇主忠诚。仍有学者从法官的数量、素质、职业操守、职业保障以及历史文化等角度提出法官独立并非司法改革的目标。
{31}至于何为不当行为,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看法,不当行为意指这种行为可能会使人们产生合理的假设,即法官的不适当行为使人对该法官的诚实、公正、性格以及履职适当性方面产生不利看法。内部独立又称个体独立,指的是每个法官或法庭有能力来独立地作出法律决定。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时日尚短,实践积累有所不足,因此不妨转换视角,从域外制度中汲取有益经验。一种是选举制,民众选举有经验者成为法官,法官之间几乎没有职级的差异,只向选民负责,因此对他们的监督力度较弱,主要代表是美国。
比例原则从源头进行权力制衡,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的合法利益,杜绝行政权力和公众的不理性介入,避免法官权益在问责中受到不当侵犯。从司法独立的实质意涵来看,这种司法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司法权,这就意味着,院庭长可以对某些实施不当行为的法官进行处分,只是这种处分权不宜过重,以免侵扰到法官独立审判。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此观点持赞成态度。再次,司法独立优位于司法行政权。
尤其,在现今司法自治化趋势的影响下,司法与司法行政已经开始了相当程度的糅合,司法权逐渐取得了凌驾于司法行政权之上或者说优位于司法行政权的地位。因为报章杂志刊载消息论述影响民意,若有心人操弄,极易干扰审判,所以有的国家甚至通过对滥用新闻自由判处藐视法庭罪来维护独立审判。
每一种问责方式都必须有符合其性质的问责程序。【注释】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持项目中国法学发达史(15XNLG06) 作者简介:孔祥承(1989-),男,山东烟台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研究。
{5}在本轮司法改革浪潮中,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接受法官独立这一理念,相继发布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法官与合议庭独立审判的理念,这些文件的颁布从规范意义上为这场争论画了句号。这对于法院来说,一方面体现为法院应当督促法官适法适时裁判。
鸡蛋均价为3.36元,比4月6日上涨2.8%。 [阅读]
这个史上最长采暖季,市城市管理局作为供热主管部门都做了哪些工作? 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供热效果。 [阅读]
二、蔬菜价格继续回落。 [阅读]
我市将以此次大会为突破口,加大高端人才、优质项目对接交流力度,努力将大会打造成集人才、项目、技术、资金于一体的展示平台、交流平台和双招双引平台。 [阅读]
(日照报业全媒体记者孟祥燕)。 [阅读]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中,有这样一群人: 他们勇于担当、冲锋在前,深入一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传播链,编织起防控网络。 [阅读]
预计到2023年前,全市投资30亿元,提前完成建设8000个5G基站的目标,实现5G网络全覆盖(含农村)。 [阅读]
可丢失1个小时后,装有存单、现金和银行卡的手包便找到了……这般峰回路转的失而复得,就源自五莲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张雷的暖心之举。 [阅读]